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8月初,被告人张某陪其爷爷到辉县市上八里镇松树坪东莲庙内上香,当时其见寺庙的功德箱内有较多现金,便产生了盗窃的念头。于是8月7日晚上,被告人张某便喊上了伙伴刘某一块到寺庙内盗窃,分别在松树坪东莲庙、后静宫庙内盗窃现金110元、320元。随后被告人张某又于8月9日喊上刘某、张某、刘某窜至辉县市段屯村、大官庄村、百泉村、周卜村等地实施盗窃六次,价值七千余元。案发后,赃款追退失主。
经审理,根据案件的相关情节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