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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污染侵害

  发布时间:2014-12-25 11:11:03


    顾名思义,相邻污染侵害是指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以侵害相邻人之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相邻污染侵害在民事案件中属于比较少得一种案由,民事审判第十三合议庭在最近审理案件中就审查到一起这样的案件。

    原告马某于2014年6月9日将被告万某起诉。在本案中,原被告是邻居,但是被告在原告房后盖了一座鸡舍,原告诉称,被告鸡舍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其生活,要求被告将其拆除。本案在审理中发现,原告自1997年前后已经不在其老家居住了,并且原告已经将其房屋无偿租给了其邻居让其邻居长期居住,原告诉称的被告建成的鸡舍排放的臭气影响其正常生活缺乏事实依据,原被告之间的相邻关系已经灭失,故本院最终在2014年7月15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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