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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他人致人死亡 潜逃11年终落法网

  发布时间:2009-07-29 09:12:18


    因报复他人致人死亡的王志国在潜逃11年后,终于落入法网,2009年7月29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1997年9月1日下午,19岁的被告人王志国和朋友樊某(已判刑)、李某某(在逃)、李某(在逃)在一家酒店喝酒时,与三个外地民工发生了争执,并且开始用手互相推拉,被酒店老板拉开。四人离开酒店后,决定报复三名外地民工。随后被告人王志国和樊某到附近一商店内购买了三根洋镐棒,李某某也找到一根铁钎把,在路上正好碰上两名外地民工,四人便手持棍棒对受害人孙某某和吕某某进行殴打,然后逃跑。后又遇上另外一民工王某,王志国和樊某又用洋镐棒对王某进行殴打,尔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孙某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王某被打成重伤,吕某某被打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志国潜逃,几经转折来到陕西省,开始了长达11年的逃亡生活。2008年耐不住对家里父母的思念,王志国向家里打了一个长途电话,辉县市公安机关发现了王志国的行踪,随后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志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一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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