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事审判第十三合议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了买卖标的物,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有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定,经审理后,该庭判决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某公司诉二被告辉县市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买卖的标的物,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有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辉县市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某公司返还票面金额共计三百二十三万四千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或返还等值款项,被告王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