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冀屯镇一名26岁的农民张某,酒后和家人生气,竟然赌气拿家中的仿真手枪到加油站实施抢劫,抢走现金1120元。
2013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初七)凌晨2时许,沉浸在过年气氛中的赵固乡东耿村进入了深夜的梦乡,万籁俱寂。位于该村胜利大桥附近的加油站依然照常营业,灯火通明,服务员崔某、阮某正在值班。这时,一名男子突然闯入加油站办公室。“把钱交出来!”该男子手持一把黑色手枪,搧阮某一巴掌,逼他们交出营业款。抢到现金后,该男子拽住阮某作掩护,挪向外面路口欲逃离。此时,加油站老板吴某接到崔某电话,他一边报警,一边和朋友卢某先后驱车赶赴现场。看到服务员阮某在那名男子手中,卢某赶紧下车过去。男子遂用左胳膊夹住卢某的脖子,威胁周围人不要靠近他。稍后,该男子右手用枪柄朝卢某左脸颊砸了一下,顺着大路仓皇向西逃窜。
2013年3月5日,作案男子主动到该市公安机关供述称,自己为冀屯镇前姚村村民张某,案发当晚,他与朋友喝过酒之后与家人争吵,一气之下从家里拿了一把仿真手枪,赌气到加油站抢劫。在作案过程中,他看到赶来现场的人越来越多,感觉情况不对,就慌忙跑了。逃至路上,他联系并不知情的朋友开车将其接回了家。
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2013年7月4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