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货车车主参加车辆检测,在倒车时不小心撞死了无辜的行人。辉县市薄壁镇村民董革新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2013年3月19日下午4时30分许,辉县市薄壁镇村民董革新持B2驾驶证,驾驶车主为张明海的豫G73502解放牌前四后八货车,在辉县市宏远机动车检测中心院内倒车时,不慎将位于车后方的行人张明江撞翻,致使张明江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当场伤亡。
2013年6月8日,被告人董革新、车主张明海以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与被害人张明江的家属达成调解,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赔偿张明江家属465000元。董革新赔偿张明江家属65000元,共计赔偿530000元,双方就民事部分和解到底,董革新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革新驾驶机动车辆倒车时,由于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2013年7月19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董革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