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喂狗养鱼大量收购死猪,却把死猪制成肉制品销往市场,坑害消费者,这次,黑心老板摊上了“大事”。11月4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价值人民币30万元。此前,辉县市人民法院曾对同案另一名被告人梁某以同一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价值人民币30万元,并对其雇佣的两名屠宰工梁某某、任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价值人民币14万元(经二审均维持原判)。
2010年8月,被告人王某伙同梁某,在辉县市一废弃的造纸厂大院内私建生猪屠宰点。屠宰点建成后,梁某驾驶面包车以喂狗养鱼为名,秘密收购死猪,王某任会计,王某、梁某雇佣梁某某、任某对死猪进行屠宰,死猪制成肉制品销售牟利。2011年10月28日,辉县市商务局查封了该屠宰窝点,查获死猪101头3545千克、猪肉产品9596千克。经检测,涉案猪肉检测出猪蓝耳病原、猪瘟病原、副猪嗜血杆菌病原均阳性。
经审理,辉县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梁某某、任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