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第十三合议庭本庭最近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令人感到意外的是本案中的财产正是我们生活中的宠物狗,涉及到本案的特殊情况,本案经辉县市公安局交警队的调解,最终转到本院审理。
原告赵某于2014年9月26日起诉二被告华某、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车主名字是华某,但是开车撞死狗的是李某。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李某一直否认狗是他撞死的。但经原告的举证及法院的认证,法院确认被告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被轧死狗的价值及评估费共计2700元,故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损失为1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