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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法院和解执结一起竞业限止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12-13 16:26:10


    2013年11月26日,辉县市法院执行局和解执结一起竞业限止纠纷案件。

    2006年9月1日,家住辉县市的平某到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避止协议》,协议中约定,平某在任职期间以及在因主动辞职或合同期限届满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的竞业避止期限半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公司的竞争对手工作。2011年4月18日,平某因工作单位离家太远,向公司提出辞职,同年7月转入当地一家保险公司工作。某某人寿公司获悉后,于2012年6月26日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理,仲裁委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平某支付某某人寿公司违约金14948.59元。2013年3月11日,某某人寿公司向辉县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平某如期来到法院,执行人员调查其工作单位、住房、收入、车辆等问题,平某均如实作了回答,同时提出,其从某某人寿公司辞职,主要是因为离家太远,上班不方便,辞职后,本不愿违反与公司的约定再到保险公司工作,但因对其他行业不熟悉,找了一段时间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这时,有朋友介绍说,当地有一家保险公司适合他,可以为他牵线,为了生计,他决定去试一试,经过面试,被该保险公司录取,考虑到他原在某某人寿公司并不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他认为自己没有违反与公司的约定,于是决定到当地的保险公司工作。既然现在仲裁裁决书认定自己违反了与公司的约定,自己愿意履行裁决,但考虑到自己长期为公司工作,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想让法院给其一个月的时间,与公司协商解决,不愿意闹得太僵。执行人员看到平某态度诚恳,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就同意了他的请求。一个月后,执行人员从申请人处得知平某并未按期履行,随即对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收到冻结裁定后,平某很快与执行人员联系,表示自己前一段时间太忙,没有顾上与公司联系,一定抓紧时间处理到底。不久,申请人告知执行人员双方已协商处理到底。

    11月26日,申请人的代理人来到法院,表示双方已协商到底,出具了结案手续,该案在法院强制措施的督促下,和解执结。

    通过此案件,提醒有限制条件的从业人员,按规从业,不能越规。

    辉县市法院执行局在案件执行中,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历来和字当先,辅之以强制手段,通过不懈努力,和解执结了一大批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包括众多被执行人在内的当事人的好评。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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