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5日,在新乡、辉县两级政法委领导亲自协调、督促下,辉县市法院的三起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顺利执结。至此,该院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全部清理完毕。
2008年10月6日,徐某、张某、崔某因参与聚众斗殴,被辉县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拘留期间,辉县市公安局向新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乡市劳教委)报批对徐某、张某、崔某劳动教养。同年10月30日,新乡市劳教委分别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三人分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1月5日入所劳教;三人不服,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09年1月7日、3月5日,新乡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2009年8月17日,徐某、张某、崔某三人向新乡劳教委提起行政赔偿申请,新乡劳教委在规定的两个月内不予赔偿,徐某、张某、崔某三人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辉县市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审理,辉县市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分别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判令新乡市劳教委分别赔偿徐某12115.82元、赔偿张某12115.82元、赔偿崔某6455.15元。新乡劳教委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因新乡市劳教委未自动履行赔偿义务,徐某、张某、崔某三人于2010年12月27日分别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多次与负责劳教委具体事务的新乡市公安局法制室负责人联系,答复是该三起案件要组织调查组复核,待复核后再作结论。但一直没有结果。
2012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清理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活动,活动开展后,辉县市法院迅速行动,清理了一批积案,这三起案件,因种种原因未取得进展。
因本案被执行人为新乡市劳教委,实际的赔偿责任人应为新乡市人民政府。虽经辉县市法院执行人员多次督促,没有成效。该三起案件因迟迟未能结案,给该院的清积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严重影响了全市的清积进度,势必极大地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此辉县市法院专门向辉县市政法委副书记赵保忠进行了汇报,赵书记对此事高度重视,及时向姚志伟书记进行了汇报,姚书记指示,以辉县市政法委的名义再向新乡市政法委请示,同时指派赵保忠副书记将此事作为近期重点工作,加强与新乡市政法委领导的沟通。接到该市政法委的情况报告后,新乡市政法委高度重视,冯跃东副书记专门召集新乡市劳教委、辉县市政法委、辉县市法院的相关人员召开协调会,在听取各方的汇报后,要求新乡市劳教委以大局为重,一周内将案款履行完毕。新乡市劳教委按照冯书记的指示很快履行了义务。
长期以来,辉县市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中,得到了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解决了一大批疑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