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0日,辉县市法院举行“见证执行”暨全省法院第五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兑现会。当场兑付现金120余万元。
2010年秋,辉县市赞城镇北马营村民张某等八人在卜某的带领下到山西省高平市的建筑工地打工。工程结束后,卜某未支付八人工资,只为八人分别出具了欠到工资的欠具,共计欠到八人工资款23816元。因多次索要未果,2011年10月19日,张某等八人将卜清泉告上法庭。经审理,辉县市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2)辉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卜某归还张某等八人工资款23816元。逾期仍未履行。2012年3月2日,张某等八人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卜某长期在外打工,很少在家居住。经多次查找,始终未能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2012年6月12日,执行人员得知被执行人卜某回家的信息。当晚,执行局即组织干警将其堵在家中,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拘留期间,卜某履行现金8000元,订立了还款计划。但在之后的时间内,卜某并未按计划履行,继续长期躲避,拒不同执行人员见面。2012年11月,河南省法院第四次清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活动开始后,为促其履行,执行人员多次到其家中进行搜查,并在该村多次张贴悬赏执行公告,不断对其施压。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被执行人卜某让其妻子找到执行人员,陈说了自己确实存在困难,现在仍在外地打工还债,同时保证以后一定每月偿还1000元,尽快将该案了结。为促其按约履行,期间,执行人员不断地与被执行人进行电话沟通,进行督促。2013年11月20日,卜某终于交清了最后一笔款项,至此全案执行完毕。
2011年,辉县市城关镇城内村民翟某借用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辉县市压煤村镇搬迁办公室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为300余万元。2012年4月,翟某将该工程转包给了辉县市孟庄镇徐村村民王某某带领的包工队。2013年2月,工程结束后,林州建筑公司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翟某,但翟某在支付王某某部分工程款后,下余1198339.6元一直借故未付,致使王某某无法及时全部兑付工人工资,导致部分工人信访。在多次协商无果后,2013年3月26日,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翟某、林州建筑公司归还欠款。经审理,辉县市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辉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翟某限期支付原告王某某工程款1198339.6元,负有监管职责的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7月8日,王某某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考虑到该案的敏感性,辉县市法院执行局张秀金局长指定法警队副政委吕春新承办该案,并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亲自指导案件的执行,要求对该案重点执行,尽快执结,以避免更大信访问题的发生。接受该案后,吕副政委迅速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一面约定双方当事人见面协商,一面积极查找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几次面谈后,看到二被执行人仍然存在相互推诿的态度,吕副政委及时对林州建筑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尽管账上无存款,但冻结后势必影响其正常运转,借以促其履行。与此同时,对在该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的被执行人翟红庆强势施压,几次约谈批评后,见其仍存侥幸心理,依法断然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几番较量下来,二被执行人终于彻底放弃相互推诿的侥幸心理,老老实实地坐在一起商谈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很快达成逐步履行的协议。2013年11月10日,全部执行款项到位。
辉县市法院历来重视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的保护,不断地开展对涉及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等弱势群体案件的集中执行活动。对此类案件快速立案、快速审理、优先执行,为他们撑腰。在执行中,穷尽执行措施,基本做到了受理一起,执结一起。今年以来,共执结农民工工资案件12件,为农民工兄弟追回血汗钱120余万元;执结涉及抚养费、赡养费、抚恤金案件31件,让这些弱势群体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司法的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