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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起纠纷 法官村官促调解

  发布时间:2014-12-17 15:33:59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是辉县市南村镇南村北村村民。因任某某长年在县城居住,家中老房子空闲。2009年被告与原告协商租赁房屋,被告负责修缮和看管房屋,另付年租赁费200元。双方按约定履行合同至2012年。2013年原、被告房屋租赁问题发生纠纷,后被告举家也来到县城打工,离开老屋但家具物品仍在老屋存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出并将物品搬走,被告不予理睬。2014年8月,原告多方打听到被告在县城的出租屋,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被告报警解围。                          

    2014年8月19日,原告诉至辉县市法院要求被告腾出房屋并赔偿损失。该院十四合议庭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办案法官并没有直接开庭,而是分别找到当事人进行调解,并邀请其村委会的村干部共同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以利害,考虑邻里乡亲及案件对双方的影响。双方终于再次坐到了一起,握手言和。

    最终,双方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原告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给宽限了被告腾出房屋的时间并放弃了赔偿损失的请求。至此,任某某与王某某的租赁纠纷终于得以化解。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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