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去找人,谁会想到隔着门竟也会被人家养的狗咬到?这事儿是该怪自己还是怪养狗的人?
2012年12月18日,辉县市某村女子王某因有事前往同村刘某的养猪场。到达养猪场后,王某看到门未开,门上只有一个20cm见方的小洞开着。王某没有敲门,她只是想通过小洞往里看看有没有人在,就把脸贴了过去。悲剧就在这一刻发生了,门内刘某饲养的藏獒突然从地面蹿起,咬住了王某的脸和嘴,王某顿时满面血迹。
刘某听到狗叫声从屋里出来,见此情景忙喊来爱人帮忙,并联系医生,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王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在后期,刘某拒绝再为王某支付治疗费用。2013年2月26日,王某向辉县市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刘某承认自家狗咬伤人这一事实,但在责任的划分上有异议,他认为责任全在于王某自己。刘某说,自家的狗在自己院内,且门关着,门上留有“院内有狗”字样和自家的联系电话。王某不打电话联系,在听到狗叫的时候还将脸伸向门洞,她受伤完全是是她自己大意造成的。
近日,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承担70%的责任,支付原告王某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059.92元。
辉县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原告被藏獒咬伤,被告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家的藏獒系在自己院内,而不是放任不管,故被告尽到了一定的管理职责,原告将脸凑近被告家门上的方洞,造成藏獒伤及面部,主观上存在过失,故对损害的后果也有责任。法院遂酌定原告承担30%的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