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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便宜千元购赃车 触刑法罚金交三万

  发布时间:2013-12-14 11:28:21


    别人偷来的东西,低价卖给你,你是否觉得占了很大的便宜?你是否知道,占这种便宜其实已经触犯了刑律……    

    “有辆车要不要?”“啥车?多少钱?”“面包车,值3万多元,这车你要的话,4500元给你。”“这么便宜?我能看看车吗?”……

    就这样,2011年6月30日,辉县市男子孙某经孙某某(已判刑)介绍,以4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黄色五菱面包车,供自己使用。其实,他知道,孙某某给他介绍的这辆车,是别人偷盗后处理的。经公安机关查证,该车系王某某、赵某某(已判刑)在焦作市盗窃所得,价值30700元。不久前,警方侦破盗车案,并查明车的去向,致使孙某购买赃车一事败露。

  辉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辉县市法院判处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3.1万元。

法理解说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在该罪中,“明知”应该理解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是犯罪所得,如果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是犯罪所得的,则不能构成该罪。对该类犯罪如何处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一般情节的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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