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一家药店售货员,在没有任何药品进购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网上订购假药,利用职务之便,以翻倍的价格在药店偷偷销售牟利。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销售假药罪,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7月,王某到辉县市一家正规药店做药品推销员。王某由于平时酷爱网购,在浏览网站时便萌生了网购药品在药店销售私自牟利的念头。2013年6月23日,王某通过网络向湖北省天门市的范某以2040元的价格订购一件养血补肾丸,共70盒。王某3天后通过快递物流收到货,便偷偷将该药拿到药店销售。每盒药的成本价约30元,王某以60元的价格出售,还搞起了“买三赠一”的促销活动。期间,湖北省天门市的范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查处,其所售的药品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与国家规定的成分不符,为假药。公安人员通过范某的物流售货单,顺藤摸瓜抓获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案发时王某已售出47盒,非法盈利约1000元,剩余23盒被公安机关扣押。
法庭上,面对物证养血补肾丸、提货检验签收凭证、银行卡转账、检验报告,以及证人的出庭作证等,王某供认不讳。
“销售假药危害较大,一方面假药本身可能对人造成生理或心理不同程度的损害,另一方面,即使假药对人体没有危害,但由于无疗效,会耽误病人的治疗,对病人的健康也是一种伤害。”承办此案的法官说,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销售假药的刑事处罚力度,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