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前做游戏时,辉县市某小学学生何某碰倒同学周某,致使周某鼻骨骨折、畸形。对此意外,谁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周某、何某是辉县市某小学二年级学生。2013年3月的一天上午预备前,二人与其他同学一起在教室门口做游戏。其间,何某不慎将周某碰倒,致使周某鼻骨骨折、畸形。周某到医院治疗,共花费10682.26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周某的监护人一纸诉状将何某和某小学告上法庭。
结果
近日,辉县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按比例承担责任,由被告某小学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何某与原告的监护人分担剩余80%的损失。
法理解说
辉县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周某与何某在课前做游戏,被告某小学没有预见和制止,致使原告受伤,被告某小学并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之责,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民事责任,酌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做游戏可能引发的损害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被告主观上也没有伤害原告的故意,双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监护人分担剩余80%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