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辉县市法院对被告人侯相军、秦智芳信用卡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两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五万元。
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侯相军、秦智芳伙同王英(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分批收集了杨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24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使用虚假的辉县市公费医疗医院开具的单位收入证明和安邦财险新乡中心支公司辉县营销服务部单位名称,共向中国农业银行辉县市支行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24张。信用卡申办成功后,侯相军、秦智芳伙同王英分别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案发前,从农行金穗信用卡透支共计人民币90550.06元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相军、秦智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进行冒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不愿通过辛勤工作和劳动发家致富,而采取诈骗等方法获取不义之财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