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辉县市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并判令其退赔(支付) 韩某、韩某某、马某、杨某等42名受害农民工工资款652406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王老庄村人)在辉县市多个住宅小区承包粉刷工程,雇佣韩某等四十余名农民工为其施工,王某某在各工地领取工程款后,未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达652406元,并逃匿。2013年6月20日,四十余名农民工到辉县市人民政府门口上访要求王某某支付工资。2013年7月10日,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到王某某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王老庄村家中下达了限期责令整改决定书,限其三日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被告人王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责令退赔爱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口头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