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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法院推进审判组织改革 提高案件质效

  发布时间:2014-03-27 17:58:20


    为进一步深化合议庭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运权行机制,在去年全省法院新型合议庭制度试点的基础上,辉县市法院今年出台了《关于审判权运行、审判长选任、案件分流办法、审判管理职责、绩效考评办法改革方案(试行)》,吹响了推进审判组织改革的号角。

    合理设置审判组织。将审判组织划分为17个合议庭,考虑到不同案件的专业审理,确定刑事合议一庭审理普通刑事案件及民商事案件,刑事合议二庭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及民商事案件,行政合议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民商事案件由17个合议庭审理,各合议庭承担的审判案件数量任务均等,原则上按原辖区分管案件、案件类型划分进行分流,立案庭按照合议庭月任务不足的予以分流补充。

    1、明确合议庭权利责任。每个合议庭由审判长1人、助理法官及法官助理2人、书记员2人组成,配备办案用车和必要的办公用具。审判长的年度办案任务和其合议庭成员年度任务相同。审判长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负责,直接签署合议庭成员独任审理案件的调解、撤诉、裁定、判决以及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调解、撤诉裁定文书;合议庭审理的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和判决文书,由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主管领导依次签署;独任法官对独任审理的案件负责,对本人案件信息录入工作负责。审判长同时兼管该业务庭内行政事务、组织开展政治业务学习、负责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审理案件、对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监督管理。

    2、优化配置合议庭人员。该院党组确定了9名审判业务庭庭长为审判长,剩下的8名审判长由审判业务部门的副庭长或一般审判员申报,党组成员和全体法官及办案人员民主投票推荐,党组按照投票结果研究确定审判长人选。确立审判长后,审判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采取双向选择办法,由办案人员选择一名审判长,再由审判长选择合议庭成员。通过两轮双向选择,院机关和基层法庭一线办案人员得到了轮岗交流,经党组研究,确定了17个合议庭人员,并规定合议庭人员原则上两年一轮换。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委员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委员合议庭组成由院长指定。

    3、修改完善考核办法。结合审判组织改革,该院修改了原先的绩效考核办法,对各合议庭和办案人员的工作任务量、结案率、发还改判率、调解率、服判息诉率、办案周期、结案均衡度、案件信息录入等方面量化指标考核,确立了达标标准。评先奖励、晋职晋级、法官等级晋升、提拔、轮岗交流等以考核标准为依据,激发了干警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4、完善人民陪审工作。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与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参与案件审判,规定各合议庭案件陪审率要达到40%以上。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能力。各合议庭还要邀请人人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旁听庭审、现场监督执行活动,增强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

    该院推行审判组织改革,一方面是把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资深法官选任为审判长,强化审判长职责,减少裁判文书审批环节,使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做到权责利统一,逐步消除审判工作行政化问题;同时积极发挥合议庭团队精神,研究处理复杂疑难案件,提高案件质量;另一方面是解决以前各业务部门之间和业务部门内人均办案任务和工作量不均衡的状况,提高干警工作积极性。

责任编辑:吴京宇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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