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辉县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蒋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依法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蒋某在辉县市薄壁镇某村拾得邮政信用卡一张, 8月26日蒋某持该卡到ATM机上分五次取走8100元。2013年9月5日被告人蒋某退还被害人现金8100元。2013年9月14日被告人蒋某主动到辉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在审理中获悉,被告人蒋某系留守妇女,其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尙幼小,仍在吃奶),丈夫长年在外打工,很少顾及家庭,蒋某长期独守家中,经济上也不宽裕。拾得信用卡手遂生非分之想,于是有了以上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