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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代表联络督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发布时间:2014-05-29 10:36:3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并接受人大监督。人大代表联络督查工作是沟通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近年来,各基层法院采取了有效措施,增强了与人大代表的沟通和联络,推进了代表联络督查工作的开展。但基层法院在联络督查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这些问题需要引起注意并注重贯穿于平时的、经常化的法院中心工作之中。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思想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一些基层法院对督查督办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督查联络工作缺乏整体布局,没有比较完整的工作思路和整体安排,落实上不具体,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针对性不够,联络督查工作落实不到位。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在于有的干警甚至包括个别院领导在认识上有误区,认为人大代表联络督查工作不是法院的“主业”,甚至把代表联络工作当成额外负担,思想上重视不够,导致具体工作措施不力,处于一种被动或应付状态,联络工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二是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不到位。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般设有专门的联络督查机构,中级法院一般有专职的督查联络人员,而在基层法院,由于受人员编制、案多人少等因素的影响,大部分没有专门的督查机构或专职人员,联络督查机构多数设在办公室或政治处,从事联络督查工作的基本上都是兼职人员。联络督查人员身兼数职,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统盘考虑或谋划工作,工作职责也不明确,导致联络督查工作出现疲于应付的现象,工作成效受到影响。

    三是代表联络督查工作方法单一,创新不足。基层法院联络督查工作采取的多是定期向代表委员汇报工作、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旁听或参加法院的一些重要活动、督办人大代表的建议提案和关注的案件等,工作的方式方法比较老套,没有新颖性。在征求人大代表意见、落实方面,有的只是听取意见或建议后简单向人大代表进行反馈,整改方案工作力度不够,口头上强调要求的多,抓实落实力度不够。

    四是代表联络督查工作缺乏长效机制,制度不够完善。由于缺乏稳定、有效运作的工作制度,导致代表联络督查工作往往抓得不实。在办理代表建议和代表来信方面,内部机构配备不好,一些责任部门和承办人员对联络督查机构交办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不积极,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办理不及时,有的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或者回复不及时,使人大代表产生意见。  

    二、改进代表联络督查工作的建议

    一是切实提高对代表联络督查工作的认识。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履行宪法和法律义务的重要体现。基层法院的领导要严格要求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在思想上重视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行动上积极支持联络工作。

    二是切实加强组织机构。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设立代表联络室,确定联络室为联络督查工作的责任主任,加强对联络督查工作的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没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在内设部门中确定代表联络督查工作专职人员,负责代表联络督查日常工作。要对联络机构和联络人员高度重视,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使他们大胆地、创造性地开展联络工作。

    三是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促进联络督查工作规范化。要建立和完善定期向人大汇报工作、走访人大代表听取意见建议、结对联络工作、督办代表建议和关注案件等制度,全面规范促进联络督查工作。

    四是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联络督查工作实效。除组织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旁听案件庭审、现场监督执行、视察法院工作等形式及时向人大及人大代表通报、介绍法院工作情况外,还可聘请代表担任法院司法监督员,随时监督法院工作。采取主动上门走访人大代表、评议法院工作、发送征求意见函等措施,加强代表联络工作。加强宣传工作,向人大代表赠阅《公民与法》等审判杂志,向代表发送手机报介绍法院整体工作、重要活动、重大典型案件审理执行等情况,方便人大代表随时了解法院工作情况,便于代表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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