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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执行触刑律 拒不赔偿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4-05-29 13:45:25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想方设法规避执行,将赔偿款隐藏、转移,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将受到法律严惩。5月28日,辉县市人民法院的被执行人马某因拒不履行民事案件的赔偿义务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他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011年9月24日,在辉县市东二环,马某驾驶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郭某、郭某某发生相撞,造成电动车损坏,郭某、郭某某受伤。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赔偿郭某25000元。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判令马某赔偿郭某损失10270.57元(不含已支付的25000元),赔偿郭某某损失33582.57元。      

    判决生效后,马某拒不履行。申请人郭某、郭某某于2012年11月23日向辉县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期间查明,肇事车辆已被马某处理。经法院多次传唤,马某拒不到庭。经查找,执行法官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8月6日,根据举报线索,执行法官将马某抓获,对其司法拘留15天。拘留期间,马某提出,其所挂靠的运输公司转赔给他的22000元理赔款到位后,立即履行判决义务。2013年11月4日,该案双方当事人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和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将理赔款22000元存入马某提供的的银行账户。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汇入马某银行账户后,马某将理赔款全部取出,但并未向法院履行对二申请人的赔偿义务。

    鉴于马某在保险理赔款到位后,故意将该款隐藏、转移,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针对此种情况,辉县市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刑事司法程序,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年来,辉县市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对暴力抗法、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让恶意抗拒、规避、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因为民事纠纷付出沉重的代价,向不守法的当事人敲响警钟。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013年5月23日,河南省高院会同河南省省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构成拒执罪的5种情形,具体包括: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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