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受历史、观念、政策等条件限制,他们一直徘徊在城市的边缘,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特别对于那些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因行业性质、监管力度、保障措施等原因,工伤事故屡有发生,工伤索赔却一波三折。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势必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院历来重视涉及农民工工伤维权案件的处理,在法律、政策允许的框架内,尽量向农民工倾斜照顾,用足、用好司法救济机制,实现农民工权益的最大化,社会效果的最优化。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了以下困惑和问题:
一是被告主体复杂,往往是一件案件出现多个被告。农民工工伤索赔,绝大多数发生于建筑行业。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工程层层转包、级级分包现象又是屡见不鲜,农民工究竟是为谁提供劳务难以明确,一旦在工作中发生伤害,各路承包人就纷纷拿出转(分)包合同,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承担责任。为此,法院要经常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确定诉讼主体,许多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都须追加被告、变更被告,无疑延长了案件审理周期,加大了法院审理工作难度。
二是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难以确定。农民工工伤维权,存在劳动关系与否是适用《劳动法》按照工伤标准赔偿的关键。然而,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建筑业,农民工往往受雇于某个个体(包工头),由包工头派发工资,自身合同意识又不强,根本不会考虑与建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就更无从办理。一旦发生工伤,建筑单位为规避责任,完全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农民工如果提供不了能够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则无法按照工伤标准索赔,只能按雇佣关系以普通民事损害标准索赔,其可获赔偿的金额将大打折扣。
三是工伤索赔程序繁琐。即使农民工能够拿出劳动合同或是其它有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但由于确定工伤属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仲裁为其必经的前置程序,如对仲裁裁决不服,方可进入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从立法本意而言,仲裁前置程序的设置是欲通过劳动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审查、裁决来尽早解决问题。但由于仲裁裁决缺少终局性及司法权威性,无论是农民工还是用人单位都难以对裁决满意,诉讼几乎是无可避免,绕了一大圈,又重新回到了诉讼的起点,而经仲裁、一审、二审、执行,时间却是越拖越长,农民工的维权之路也是越走越艰辛。对于以“打工”维生的农民工来说,时间是其不可复制的“财富”,漫长的时间,复杂的程序,使得许多农民工维权信心不足,往往尚未开始就已经放弃。
四是调解难度较大。因工伤维权案件往往存在多个被告现象,一方面,受害农民工对赔偿期望值过高,另一方面各被告之间又互相推诿,谁也不愿多承担一份责任,几方当事人围绕“赔与不赔”、“谁来赔”、“赔多少”等问题争论不休,又听不进法官的劝导与解释,对立情绪明显,往往处于几方对峙、互不让步状态,法院调解工作也因此陷入被动。
五是农民工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相对薄弱。一方面,农民工尚未清楚地意识到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对其自身的重要意义。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维权意识薄弱,对于工伤保险有哪些待遇,什么情形算工伤,发生工伤事故后怎么办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知之甚少,使他们在解决此类问题时总处于被动地位。
农民工工伤赔偿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它对每一个农民工家庭来说是一件大事,同时也直接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妥善处理农民工工伤维权纠纷不仅仅是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对社会诚信机制及社会和谐、平安、稳定的全力维护与构建。因此,笔者建议:
一是要加大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让农民工切实增强合同及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既是建立正常劳动关系的凭证,又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对于农民工而言,一定要加强法律意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积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二是法院应开通农民工工伤维权“直通车”,对农民工工伤维权案件实现“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于农民工无力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申请,法院应视农民工的具体情况酌情采取变通方法,以实现对受害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对确有困难一时交不起诉讼费的农民工,也应依法开展救助,适当减、免、缓交诉讼费。
三是加强各部门间沟通协作。农民工权益保护是涉及城乡两地的社会问题,仅靠法院一家之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力市场和劳务输出工作的监督力度,加大劳动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督促指导用工双方主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应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对有些高危行业和工种必须强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行政机关和特种行业许可机关在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年度检查时,应把用工劳动合同的签定和工伤保险费的交纳作为注册验审的条件之一。
四是要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要通过广泛宣传和多种形式培训,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培训,并保证做到没有进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的农民工一律不得上岗,促使其在工作前掌握基本技能和安全操作,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尽可能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工作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知道如何寻找有效帮助,工伤发生后在保护自我的前提下有效解决赔偿问题。用人单位也要切实加大责任担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工伤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