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1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227号《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方案》的精神,制定了《辉县市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审判长选任、案件分流办法、审判管理职责、绩效考评办法改革方案(试行)》。改革方案规定了改革目标,合议庭和独任制审判组织设置以及审判权运行改革制度,案件分流办法,院长、庭长等审判管理职责,违法违纪以及考评办法等。
根据上述改革方案,辉县市人民法院选任了十七名审判长(不含执行),由审判长与办案人员双向选择,政治处为每个合议庭调配两名书记员,组成了十七个新型合议庭。
2014年3月14日,辉县市人民法院根据新成立的十七个新型合议庭,对原审判组织及领导分工绩效了调整。试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后,消除了审判权运行机制中的行政化问题,理顺了各类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优化了内部个主体的审判职责和管理职责的配置,基本消除了业务庭受理案件严重不均,审判任务压力不平衡,长期保持积案较多的弊端,提高了办案效率,基本实现了案件良性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