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出打工数年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妻子起诉离婚,辉县市法院在受理这起离婚纠纷案时,当庭宣判准予原、被告离婚,及时保护了原告作为留守妇女及其子女作为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原告樊某与被告段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00年5月29日婚生一女孩取名段乙某,2010年婚生一男孩取名段甲某。现两个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段某2011年10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
5月19日,辉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感情是联系婚姻关系的纽带,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令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在生活中,被告于2011年10月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且态度坚决,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婚生两个孩子现随原告生活,被告又下落不明,故由原告抚养为宜。在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要求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樊某与被告段某离婚;二、婚生女孩段乙某(2000年5月29日生),婚生男孩段甲某(2010年2月17日生)由原告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