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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借贷纠纷的调查分析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4-06-09 16:32:48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金供需矛盾日益凸出,民间借贷纠纷逐年递增。同时伴随着多元化经济主体发展的市场要求和社会资金的不断扩大,也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广阔的成长空间。经过不断的发展演变,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由偏重于生活消费、就医等转向了投资办厂、临时性资金周转和经商上来,如何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就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问题。

    一、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

    (一)民间借贷在民商事案件中占的比例较大且呈递增趋势。

    (二)民间借贷在审理中存在判决多、缺席判决多现象。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约束力差,比较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并且由于民间借贷多不规范,资金所有者无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而高利率又容易引发借款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资金到期无法归还,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多数起诉到法院,尽管法院加大了调解力度,但当事人坚信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无论调判都得还,干脆不到庭应诉,因此在判决案件中缺席判决所占的比重很大,这一部分案件大多都转入执行程序。

    (三)民间借贷的标的额逐年增大。借贷资金由过去单笔百元、千元跃至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如2010年我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贷资金达六十多万元。

    (四)民间借贷的利率不断攀升。受信贷政策的影响,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以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为参照,整体水平较高。当信贷收缩,融资渠道狭窄,特别是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融资数量增大时,利率也会相应提高;利率还受借款主体的性质、借款用途和借款期限的不同而差别较大。一般而言,借款时间较短、风险较大的利率较高,月利率一般在10--20‰左右,最高的月息达5分;信用较高、效益较好的中小企业以集资等方式的民间借贷一般月利率在8--10‰之间;对由于生活暂时困难和住院急需资金的借款一般利率很低或没有约定利息。

    (五)借贷双方风险意识逐年增强,民间借贷的交易有待进一步规范。过去民间借贷仅凭口头承诺或纸条借据即可成交,现在发展到民间借贷关系一般都正式签约立据,并将借贷金额、期限、利率、担保人及违约责任等合同详细内容注明,甚至数额较大的借贷还要以房产和固定财产等实物做抵押。但因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性或碍于情面等原因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仍时有发生。如靳某与李某约定借款十万元,靳某在没有写下借据的情况下,取走李某现金十万元,后在李某的催要下,靳某把打好的借据给了李某,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要靳某不还,李某一纸诉状将靳某诉至法院,在靳某的答辩状中称,根本没有借过李某的十万元钱,借据经笔迹鉴定不是靳某所写,李某又拿不出其他证据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一)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戚、熟人和朋友之间,无需抵押、担保手续,最多一张借条即可解决问题,甚至仅仅是口头约定,相对于金融部门复杂的借款手续来说显得简便、快捷。

    (二)中小型企业和商户贷款难。在中小企业和商户创业初期,多靠自己以往的资金积累和民间借贷。由于银行融资程序比较规范,大多数中小企业和商户都有向银行融资的愿望,但由于缺乏专门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自身信用不足,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多选择民间借贷。这是因为银行操作周期长、审批程序严格,不利于资金周转。而民间借贷虽然有着利率高的特点,但其隐性成本较低,办理速度快,资金周转快,因此多选择民间借贷。

    三、对民间借贷的客观评价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融通了社会闲散资金,缓解了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以其期限灵活、手续简便、及时性、相互信任、自担风险等特点,对金融机构信用起到了拾遗补缺、截长补短的作用,对活跃城乡经济、支持三农、发展壮大个体私营经济、促进地方特色产业上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应该看到民间借贷的盲目性和不规范性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很大负面影响。首先是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私营企业在高利润的驱动下,跟风现象比较普遍,看什么行业挣钱就一哄而上,短期行为明显,容易造成整个民间投资的不合理。二是民间借贷行为的不规范,法律约束力差,如果借款人丧失诚信赖账不还,极容易引发经济纠纷,甚至亲戚、朋友反目成仇,最终对簿公堂,严重的甚至会酿成治安或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绑架等,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孰不知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私人间借贷,友情为重,借款方应将借钱之事牢记心上,以便及时归还,就是一时还不上,应向对方说明原由,以求谅解,免得引起误会,伤了和气。同时因为民间借贷是在私下进行的,无法进行监控,也造成了税收的大量流失。

    四、对民间借贷的建议和对策

    民间借贷的存在是受经济基础、环境以及金融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有需求就会有市场,且民间借贷还有其积极的一面,不能一概而论,如何加以规范,合理引导民间借贷,在发展地方经济中发挥作用,减少纠纷,笔者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要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国家要针对民间借贷的特征,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订适应其规范发展的管理办法,明确借贷主体、最高数额和利率水平,并按规定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向税务部门纳税,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二是要积极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信用中介职能,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对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进行信用评估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者资金的使用,协助收回贷款,按比例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使民间借贷由地下操作变为公开。

    三是要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实行存款浮动利率,使金融机构尽最大力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

    四是加大信贷投资力度,拓宽中小企业、商户和个人消费的融资渠道。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关心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发展。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他们的资金需求,并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

    五是鼓励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减少民间借贷资金。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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