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辉县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家庭成员集体参与假冒百泉春寿酒案,主犯宋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其他家庭成员也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宋某,年约50岁,因家庭负担较重,欠了不少的外债,为了还债,想到了百泉春寿酒在辉县市销售形势较好,就想生产假冒百泉春寿酒赚钱。2013年8月份,宋某到辉县市拍石头乡租赁生产场所,并收集百泉春寿酒的空瓶,投入几万元定制酒盒、酒箱、包装等、防伪标识、防伪瓶盖等,为防止泄露消息,然后组织家庭购买零酒进行灌装百泉春寿酒。2013年10月,宋某等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查获货值20万余元假冒成品“百泉春寿酒”近700件。案中查获的货物已被没收。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等人的行为己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