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原告白某就其起诉被告郭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辉县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承办法官及时联系被告,促使被告当日即将承担费用提交法庭,原告即于当日将费用取走,为该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3年1月2日, 原告白某向辉县市某公司发出要约,内容为在辉县某网上为被告及其创办的辉县市某公司进行宣传,与该公司总经理就该事情进行磋商。当日,被告及其公司编撰了稿件,并在原告白某提供的当日收据上签字,该收据上显示“今收到郭某交来网络策划宣传费赞助(2013年元月3日—2023年元月3日)玖仟元,收款人白某”。随后,原告白某将编撰材料放置在辉县某网上进行传播。此后,被告拒绝支付该笔费用。
辉县市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郭某支付原告白某服务费900元。判决后原告白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新乡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月7日,原告申请执行,辉县市法院承办法官积极联系被告,对其进行劝解,其促使被告向原告履行了判决,及时化解了当事人余留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