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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法官绩效考核工作中存在的六个误区

  发布时间:2014-06-10 16:55:59


    近年来,全省乃至全国法院系统均在推行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实践中也确实起到了比较好的效果和作用,但是笔者通过调查和自己的分析判断,认为绩效考核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概述为以下“六个误区”:

    误区一:目标量化越细越好。这个观点的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但这样做的结果可能引发其它形式的不公平和低效率,是不符合绩效管理科学的。法官的份内职责是办理案件,多办案,办好案,办高质量的案,然而现实中法官除了应付案件方面的考核外,还有其它多方面的考核,这就造成了法官不能集中精力办案,从而使办案水平和质量得不到保障。

    误区二:考核指标欠公允合理。近年来,为了在年终考核中取得好名次,个别基层法院甚至给数据注水,虚报结案率和其他考核数据。这不能把板子都打到下级法院身上,因上级法院规定的考核指标有时是欠科学公允的,如规定不切合实际的结案率、调解率指标,人为增加了下级法院开展工作的难度,同时也不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

    误区三:数字至上主义,造成顾此失彼。绩效考核往往以高结案率、高调撤率、低上诉率、低发还改判率、高执行结案率等作为主要的衡量标准,而上述指标并不能等同于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有时反而会对法院的办案质量起到负面作用。比如,为了追求高结案率,一些基层法院会在年底集中突击结案,“萝卜拔了不洗泥”,大量集中突击结案很难同时兼顾案件质量。

    误区四:为考核而考核,让考核失去了价值。绩效考核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但在一些基层法院,出现了为考核而考核的不良倾向。如有的法院为了增加发稿量,纷纷通过给各级调研、宣传载体花钱买稿、请客买稿等方式,发表一些毫无意义的、滥竽充数的垃圾型调研、宣传文章,以增加单项考核分值,这不但浪费了宝贵的法院经费,而且助长了歪风邪气。

  误区五:平时努力不够,到年底以公关求名次。绩效考核由上级法院主持进行,一般由上级法院各职能部门考核下级法院的对口部门,然后再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得出总的考核结果。个别法院平时不努力,临到年底为寻求好的名次,院领导、各部门纷纷出动,加大公关力度,说情、请客送礼无所不用。

    误区六:法官绩效考核本来是为了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然而近年来给人的感觉是背离了考核的初衷,造成法官和干警疲于应付,表面上热热闹闹,但实际效果是抖落一地鸡毛。这是因考核指标繁复,不易理解和贯彻落实,脱离基层法院工作实际,让绩效考核工作坠入了形式主义的怪圈!

    建立人民法院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以防止上面绩效考核中出现的误区,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考核在制度体系上要形成专业化,常态化,节约法院有限的人力资源。要避免“全面””“多头”考核在客观上所造成的弊端,考核项目是越多越好。《孙子兵法》云:“备前则后寡,备后则前寡,备左则右寡,备右则左寡,无所不备,无所不寡。”精力犹如兵力,处处疲于应付,处处被动挨打。

    二要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还考核工作的“本来面目”。绩效考核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每个部门人员的最佳配置,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只有不拘一格选拔任用各类人才,在全院上下才能形成团结一致、和谐共事的局面,才能为法院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三要区别对待,因人因事因案而宜。由于干警无论多么努力,总要有人落后,如案件的多少、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都不是等值。应选依据前三年度完成任务数的平均值,不做刻意拔高,让干警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留有一定的余量。又如有的干警将工作中的经验总结升华,对整体工作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如果仅以一篇调研或宣传来奖励,显然不足以反映其应有的价值,这个时候就应该通过柔性机制予以补救。这不但能保证全院任务的完成,而且能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从而达到绩效考核的预期目的。

    四要立足当前,更要着眼长远目标。在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时,应将短期工作与长远目标结合起来,使绩效考核既能体现当前工作要求,又能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既要考核已经表现出来的绩效,也要考核潜在绩效;既要考虑当前,也要考虑未来,抓好基础性工作,为法院长远建设留足后劲。

    五要既要重视年终考核,更要重视平时考核,严肃考核纪律。对在考核中故意弄虚作假的法院及其主要领导,应严肃问责,决不姑息迁就。只有这样,才能激励各法院把功夫用在平时,有效避免年底搞突击结案、搞考核“公关”、在数字上“注水”的现象。

    六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不增加法官和干警的额外负担。要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设置考核目标,不要脱离实际,一定要征求意见,得到大多数法官和干警的拥护,防止陷入高指标、瞎指挥的泥沼。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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