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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拉手刹酿车祸 命丧车下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4-06-10 17:18:19


    辉县市一货车司机下车与朋友聊天,一时疏忽忘了拉手刹,致使货车溜车、自己命丧黄泉。辉县市法院经审理,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死者家属予以赔偿。

    2012年12月8日19时,屈某驾驶货车在上八里镇石门桥河道内停车时,下车与元某驾驶无牌货车谈话时,因没有拉货车手刹,造成货车溜车,与元某驾驶的无牌货车发生挤压造成屈某当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

    辉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死者屈某死亡时处于自己所驾驶的车辆下,故原告作为死者近亲属要求被告人寿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承办法官提醒,手刹是汽车安全的最后一道生命线,在特定的路段必须要使用手刹,否则出现事故酿成大祸。起步和停车之前应多看看准备工作是否做完,细心谨慎驾驶。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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