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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理金融纠纷案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4-06-10 17:28:36


    根据我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统计,笔者试就我院审理金融纠纷案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加以分析。

    一、审理金融纠纷案件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更加规范化,我院审理金融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2011年,我院共受理金融纠纷案件432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26件,储蓄存款合同纠纷5件,票据纠纷1件,审结432件, 判决138件,调解和撤诉293件;2012年,我院共受理金融纠纷案件342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39件,票据纠纷1件,审结342件,判决198件,调解和撤诉133件;2013年,我院共受理金融纠纷案件160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54件,票据纠纷2件,其他纠纷4件,审结160件,判决101件,调解和撤诉58件。从上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金融纠纷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类型也无大的变化,但判决率明显上升。

    从我院审判金融纠纷案件的审判机制设置看,未设立专门的金融审判庭,由民一庭、民二庭的四个合议庭审理金融案件。金融纠纷案件已单独编号,归口管理。

    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

    1、送达难。随着我市新农村建设及城市拆迁改造的进行,以及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有的被告原住址已不存在,新住址又不详;有的被告原住址存在,却早已无人居住,新的住址不详;有的被告外出打工,只知道在某一城市打工,却不知具体地址;有的被告外出打工,却不知道在何处,也无联系方式等等。这都给法院送达造成许多困难,特别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除借款人外,往往还有两三个担保人,有的还是五户联保,有一个被告不能送达,已向其他被告送达的开庭传票所定的开庭时间就可能作废。

    2、金融审判工作中专业培训少,特别是票据纠纷业务知识的培训更少。对诉讼时效及如何认定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免除担保证责任认识不统一。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

    1、针对送达难的问题,应严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被告新住址不详的,应让原告提供被告现住址信息或者被告的直系亲属现住址信息,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住址信息,但提供被告直系亲属现住址信息的,法院应调查被告直系亲属被告的现住址信息,被告的直系亲属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的,应公告送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及其直系亲属现住址信息的,应按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外出打工,只知道在某一城市打工,原告应提供被告的配偶、同住父母、子女的现住址信息,法院应将法律文书向上述人员送达。被告外出打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配偶、同住父母、子女的现住址信息,应按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2、应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中的专业培训,特别是票据纠纷业务知识的培训。对诉讼时效及如何认定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免除担保证责任统一认识。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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