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因丈夫离家出走长达四年,杳无音讯,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丈夫张某离婚。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双方缺少感情,被告一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2011年6月份,被告未打招呼到原告家将其被子等物品全部拉走,自此被告离家再未回来,双方再无联系,双方分居达两年之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早已荡然无存,再无和好可能,现与被告失去联系,原告多次寻找都未找到。于是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黄某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张某独自离家出走,两年不与家人联系,已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