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辉县市人民法院对董某的一审判决,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期间,辉县市某洗浴中心长期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卖淫收入由卖淫妇女和该洗浴中心五五分成。被告人董某,在家闲着无事,便道辉县市某洗浴中心找工作,在他人的安排下到该洗浴中心上班,负责给男客人介绍卖淫的女服务员在该洗浴中心的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并按客人的消费情况填写消费单据用于结账。后被公安机关在巡查中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的行为己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