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无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当事人双方十分满意,促进了邻里关系和谐相处。
原告李华午饭后骑电动二轮车去送孙女上学,沿着村内胡同由南向北回家的途中,路过村内东西一街道时,与同村李芳骑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李芳的父亲闻迅赶来,看到李华受伤,及时将李华送往辉县市中医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约11000元,李华出院后,感到自己受到的伤害较大,李芳也没有再说赔偿的事,遂向辉县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报案,辉县市公安交警大队以事故发生时间长,无事故现场为由出具了事故证明,但未进行责任划分。随后,李华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后,原、被告双方均向法院提供了本村同一技防摄像头拍摄的事发时的视频资料,承办法官经过反复观看,并调阅了交警队的卷宗,对双方的责任划分有了一定的认识,认为原、被告系同村、同姓,被告积极对原告进行抢救,并主动垫付了约11000元的医疗费,且原、被告双方原来关系较好。如果能调解结案,既解决了纠纷,又能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相处,遂悉心调解。
承办法官将原、被告双方通知到法院,首先征求了双方的意见,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随后法官首纠正了原告不正确的认识,并对被告积极施救的行为进行了肯定。经调解,双方很快消除了原有的对立情绪,达成了调解协议,除已赔付的11000元外,被告再赔偿原告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均表示感谢法院的工作。(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