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3日,辉县市法院判决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审理过程中得知该案被害人是留守妇女,法院对此案进行快审快结,保护了留守妇女的权益。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孙某到辉县市沙窑乡某村找活干,途径村民姜某家时,双方闲聊后,其将一个编织袋放到姜某家出去找活。12时10分许,孙某回到姜某家,并在姜某家吃过饭后,提出与姜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强行将姜某拽到东里间往床上摁,在姜某的反抗下孙建新逃离现场,强奸未得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