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辉县市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间,被告人周某伙同任红利(已判刑)先后在辉县市吴村镇等地,盗窃作案6起,盗取他人摩托车、香烟、手机、废铁、电视机和空调等物。盗窃物品价值共计8382元。
在庭审调查中,获悉被告人周某系留守儿童,作案时尚未成年,其父母长年在外打工,很少顾及家庭,其与年迈的祖母共同生活,祖母和父母对其缺乏应有的教育和关爱,致其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来往,久而久之,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被告人周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耐心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教育,被告人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充分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具有较好的悔罪服法表现,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