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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误工费、护理费中工资表证据真实性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4-06-13 16:13:03


    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受害人多有受伤,有的并致残甚至死亡。绝大多数受害人不得不住院治疗,随之产生相应的误工费和护理费。笔者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在认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及其产生的护理费时,受害人及其亲属提供的工资表形式多样,且真实性难以认定。笔者试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要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中工资表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加以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因在诉讼中受害人举证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十分困难,同时受害人多数为农民,无法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因标准较低,受害人一般不愿以此举证。绝大多数案件受害人以提供工资表来证明其误工收入和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因出具工资证明的单位与诉讼无利害关系,工资表的造假比较廉价,所以受害人提供的工资表上的工资普遍较高。且受害人有相互攀比的蔓延趋势,因有交强险保证,所以受害人想通过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诉讼中争议亦最为激烈。保险公司和侵权人亦多不予认可,审判实践中对工资表的真实性认定尤为重要,所以法官要依照法定程序、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避免虚假证据被采信作出错误的判决。现对工资表认定过程中如何识别与判断作以下粗浅分析:

    审查工资表和误工证明如有明显不符合一般人的认知,对该证据真实性应作出否定性评价,从审理的案件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如工资表没有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的签字;提供的工资表是原件,但却在原件上注明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因正规企业的工资表需要下账,不可能单独提供原件;农村制砖厂、纺织厂春节期间职工全员加班,且工资与平时工资一样,其与正常情况不符;二月份工作天数为30天或制作的工资表天数与实际不符;虽有护理人员的工资表,但无法提供护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提供的工资表远远高出当地一般工资水平,超过纳税标准,但无法提供纳税证明;甚至还有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自制工资表,领取工资的人均未在工资表上签字,只有受害人或护理人在工资表上签字,且又无法说明工资表的合理来源。工资表上除基本工资外,还有其他附加工资,但不是每月都有附加工资,亦不是每人都有,因支持的是固定收入,注意剔除非固定收入。

    同时还应审查当事人银行账户中工资发放情况,一般公务员受害人没有实际收入减少的情况,因其工资通过银行直接发放,要注意审查核对其是否真正减少工资。审查工资表的真实性,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一些工作的基本信息来判断其提供的工资表是否真实。如询问参加工作时间,公司地址名称,公司负责人姓名、车间主任、工友、工作内容、有无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相关保险,有无相关与其工种对应的证件如会计证、电焊工证等,工资是现金发放还是通过银行卡发放。通过向其询问的情况到相关公司及工友查证,如能一一对应即可认定其提供工资表这一证据的真实性。如有条件,可与出具工资表的单位进行核对。如为特殊工种,工资很高,但无法提供相关资格证,比如会计证、电焊工证、锅炉证等,要对工资表作否定性评价。

    造成工资表不真实的原因有农民纯收入较低,护工工资标准亦低,受害人举证困难,想获得不正当利益等因素。对不真实工资表的扼制,应充分按照《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的要求认真审查认定,对提供虚假证据的单位按民诉法第111条的规定进行制裁。同时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询问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等,从源头上堵住工资表造假的可能。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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