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当事人双方十分满意。
2013年8月21日7时许,谷某持驾驶轿车由西向北转弯时与杨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相撞,当时张某乘坐于摩托车上,造成两车损坏,杨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谷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张某无责任。谷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谷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30000元(不含已支付23000元)。
主审法官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了解到原告主要考虑自己受到的伤害大,出院后被告应再赔偿部分损失,因此双方产生了矛盾。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把矛盾化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4年6月7日前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51500 元。二、被告谷某赔偿原告1000元,因原告已支取被告23000元, 经冲顶后,原告同意从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中支付 22000元给被告谷某。最终双方当事人化敌为友,同时也提高了法院的调解力度,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