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三留守”的合法权益,辉县市法院快审快结一起留守妇女离婚案件。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到1月6日成功调结该案,前后仅用了一周时间,当事人双方非常满意,也保护了被告作为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
原告翟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1月相识,2012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十天左右,原告因工作原因被调往国外,至2013年12月才返回国内。原告出国期间,被告李某对原告父母不但未履行任何赡养义务,还经常与原告父母争吵,导致双方家庭矛盾不断。原告归国后双方更是矛盾激化,经常因琐事争吵,完全无法正常生活,现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法官考虑到原告长年在国外,被告也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财产,故做原告的工作,使其同意与被告平分共同存款10万元并返还被告陪嫁物品。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被告李某返还原告5万元并平分利息;被告李某婚前陪嫁物品,原告返还于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