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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约聘礼

  发布时间:2014-06-19 16:03:06


    《婚姻法》对男女双方自行订立婚约的行为虽然不予禁止,但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语义理解婚约即关于婚姻的约定。我国著名婚姻家庭法学家巫昌祯教授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地事先约定,又称订婚或定婚。婚约不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但婚姻当事人自行订立婚约不予禁止,也不予保护,因而婚约对男女双方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才能履行,解除婚约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男女双方可以自由解除婚约。

    一、聘礼的内涵

    聘礼,也称彩礼、财礼、定礼、聘财等,是指订婚时男家送给女家的财物。订婚时给付聘金,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古有之,直到目前中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仍继续遵循这一习俗。

关于聘金的性质,有人认为聘金是女方借婚姻的名义向男方索要的财物,因此,有人认为聘金系买卖婚姻的体现;也有人认为聘金是男方为达到婚姻的目的而自愿向女方赠送的财物,系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财物权利的行使。

    二、中国现行法律对聘金处理的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未对婚约及婚礼进行规定,该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随着经济的发展,聘金的数额越来越大,从以前的手表、自行车、缝纫机等物发展到金银首饰、汽车等物,甚至表现为大量现金,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大量增加。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们对聘礼性质的认识不统一,导致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不统一,从而破坏法制的统一性,影响司法的权威性。

    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据此,关于聘金的处理有了明确的规定。

    三、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之缺陷

    现行法律规定对聘金的处理,主要体现在2004年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之中,但该条规定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没有考虑过错情形

    中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对婚约进行明确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一直存在这种做法,且人们普遍认为因一方的过错导致不能缔结婚姻的将不得要求返还聘金。但现行法律规定却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做法以及人们内心认可不相符合。故笔者认为聘金的处理应适当考虑当事人的过错。

    (二)“确未共同生活”难以界定及证明

    有人认为,“共同生活”除共同的住所外大体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夫妻间的性生活;夫妻间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藉;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夫妻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生活所付的义务。对此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仍难以回答,且以上问题除了夫妻双方之外,第三人恐怕很难知情,当事人难以证明。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难以认定

    何为“生活困难”难以认定,是否困难采纳客观标准还是主观标准,如果因为给付聘金,导致给付人生活质量有所下降,给付人本身明显感觉到生活困难,是否构成本条规定的生活困难?还是必须达到某一客观标准?

    (四)现行司法解释没有对请求返还聘金的诉讼时效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在对方悔婚的情况下,自其知道对方悔婚或另行结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如何起算诉讼时效仍是司法适用的难题。

    (五)返还聘金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如何确定不明确

    给付聘金一般不是男方当事人直接给予女方当事人,而更可能是由男方家庭支付给女方家庭的,故男方要求返还聘金究竟是列女方为被告,还是将女方家庭成员列为共同被告把握不准,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

    四、聘金返还制度的完善

    笔者认为应对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完善,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在确定聘金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上应适当考虑当事人的过错。

    2、取消“确未共同生活”的标准。

    3、确定生活困难采纳客观标准,如果给付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则应认定为生活困难。

    4、请求返还聘金可参照相关规定的诉讼时效。

    5、明确返还的范围。该范围仅限于习俗给付的聘金,不应包括双方在谈恋爱期间互赠的礼物,也不应包括男女双方家庭相互拜访时赠送的礼物。对于一方给付的聘金,如果另一方已将同等价值的财物作为嫁妆返还新婚夫妻双方的,并用于共同生活的,不应再予以返还。

    6、返还聘金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确定为欲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如果聘金系该方家庭共同财产支付的,则其他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接受聘金的系一方家庭成员,则其家庭成员也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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