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8日,平某某、都某某等四名农民工满心欢喜的从辉县市法院执行局领取了徐某、郝某拖欠他们多年的十万余元工资款。其实,早在案件审理时的一年多前,他们已经吃了定心丸,审理法官根据执行人员提供的线索,已将欠账老板的款项进行了冻结。
徐某、郝某二人在2004年合伙建一冶炼厂,平某某、都某某等人先后在该厂打工,2006年6月该厂建成,但尚未投产即停业,平某某等人的工资款未支付。平某某、都某某某等人多次向徐、郝二人追要,但二人互相扯皮,拒不支付。2011年,二人将该厂变卖后,仍不支付。都某某等三人先向法院起诉,判决后申请执行,执行中,都某某等人获悉,徐、郝二人卖厂后所得款项交由当地信用社一工作人员赵某保管,执行人员随即向赵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赵某将所保管的徐、郝二人的款项向都某某等三人支付欠款,该三起案件执结。在案件执行期间,都某某等人谈到,还有平某某等几个人的工资款未得到,现正在法院审理中。执行人员敏感的意识到,原来的三起案件执行后,如不采取控制措施,徐、郝二人一定会将剩余的款项从赵某处取走,平某某等人的工资款将很难索要,因此,必须将剩余的款项继续进行控制,但徐、郝二人的案件已执结,执行局不能再采取措施,执行人员迅疾将此情况通报给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在第一时间对该款进行了冻结。平某某等人的工资款至此有了切实的保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很快将已冻结的款项发放给了平某某等人。平某某等人感激地说,如果不是执行人员及时向审理人员提供了线索,审理人员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还不知道何时才能追回自己的血汗钱。
辉县市法院一贯重视涉农民工案件的审理、执行,对此类案件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采取一切方法,穷尽一切措施,切实保护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