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而言,涉诉信访意味着一项简便、经济、有效的救济方式;对人民法院而言,涉诉信访可以起到监督和改进司法的作用,是一项现实、被动、高效的制度更新机制,具有促进民主与法治的功能。但是涉诉信访为当事人缠诉、缠访和其他机构和人员干预司法提供了制度性背景和条件,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影响着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笔者依据部分法院涉诉上访情况,结合法院工作的特点和职能,对涉诉上访的本质内涵、现阶段呈现的特点、存在根据、对我国法治事业的影响进行解析并就解决方案进行探讨,与同志们共同商榷。
一、涉诉上访现阶段呈现的特点
涉诉信访一般包括:不服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投诉法院对判决执行不力,不作为;检举、投诉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和违法违纪行为;咨询有关政策、法律和问题,寻求相关帮助;对相关司法问题提供各种建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信访事项涉及案件的实体、诉讼程序、案件执行、办案效率、审判作风,以及法官的工作态度、方法和司法礼仪等问题。
(一)涉诉上访从来信(信访)为主反映问题转变为多途径、多形式上访(进京、赴省、越级上访)且有向闹访发展的倾向。更有上访人员以利用新闻媒体、跳楼自杀等手段威胁法院,致使法院领导的很大一部分精力用于为信访案件灭火,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涉诉上访目的趋向利益性。上访人员希望通过上访行为获得利益,其要求甚至是诉讼标的的数倍。部分上访人员欲壑难填,直至以缠讼和上访为业,以满足自己和家庭的消费需求。
(三)放弃正当的法律救济途径。信访不信法的思想作祟,甚至出现了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直接叫嚣“我要去上访”的荒谬现象。
(四)选择时机越级上访、反复上访,非正常上访有愈演愈烈之趋势。上访人员在本地达不到目的常常会越级甚至赴省、进京上访,恶意扩大影响以期给法院施加政治压力,从而满足自己的法律所不能支持的愿望和要求。
(五)涉诉上访人群呈互相串联现象。部分上访人员在长期上访过程中结识,互相联络、交流“上访经验”和“上访信息”,甚至结成联盟,有刻意扩大影响之趋势。
(六)涉诉上访的数量随着法院级别的升高而递减,呈金字塔形状。基层法院涉诉上访的数量最多,这显然与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当事人的素质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但同时也有上级法院将矛盾下交之现象。
二、造成涉诉上访的成因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公民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在信访的概念中提到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实际上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信访条例中的体现。
封建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也是上访的成因。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礼治社会强化了“上访情结”,认为只要碰到一个清官无论法律如何规定的就一定可以昭雪自己的冤情。自古有 “击鼓鸣冤”、“拦轿喊冤”、“告御状”形式存在,影响了我国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形成了上访的文化渊源。
“上访有理论”的社会舆论氛围已经初步形成。对涉诉上访案件要求法院无条件的消访,让当事人满意作为考核条件,更坚定了上访人的信心和决心。再加上一些新闻媒体片面的报道和推波助澜,以至于许多法官谈“访”色变,心理压力过大,不堪重负,社会上已经初步形成了“上访有理论”的舆论氛围。
我国司法审判与现代司法文明的摩擦和冲突。民众先是多把公正的希望寄托在司法者身上。而现代司法采用当事人主义,主张由当事人举证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个别案件依据证据规则作出判决,有的案件背离了宪法所规范的公序良俗原则和道德原则,所谓的证据规则反而束缚基层法官的主动调查研究权。审判的目的是还原事实真相,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由于民众心理的不适应而造成对司法的怀疑寻求上访途径解决问题也是涉诉上访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终审不终,案件翻烧饼似的反复审理是当事人上访、缠诉的重要根源。我国的司法权威没有得到真正的确立没有得到民众的认可,是造成涉诉上访的根本原因。
公民的素质与法治社会的要求之间的差距。特别是基层群众,他们认为诉讼应包揽一切,包括柴米油盐酱醋茶,其所期望的权利或结果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心态就不易调整到平衡状态, 比较容易上访或采取更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
反映不属实而不予追究的无奈。个别、少数上访群众认为,裁判结果对自己不利就认为法官违法、不廉洁,法律也不能对其怎样,就到处反映,对法院的查处结果也认为是“官官相护”,最终要求是法院推翻裁决,甚至要求法院、司法人员给予经济赔偿。
三、涉诉上访之制度设想
法只是调整社会内部矛盾方法的一种,具有局限性。在当代中国公民法制观念增强,几乎所有的纠纷都到法院解决。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基层司法部门工作、农村民调组织工作融入社会大调解格局,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
提高法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完善职业保障,通过规范管理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建立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司法体制。
构建司法终结制度。司法终结的缺位是上访不断产生的原因,构建司法终结是解决涉诉上访的重要途径。
制裁公然蔑视法律尊严、亵渎司法权威的行为。
构建新闻宣传涉诉信访案件舆情建议制度、回复机制,确定正确舆论导向。新闻机构宣传、监督案件之前应向所反映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舆情建议、要求回复、整改、处理等制度,减少外来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