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牛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后乘坐原告牛小某)相撞,造成原告三轮车损坏,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牛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牛小某无责任。
牛某、牛小某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牛小某伤情严重,目前正在治疗,担心自己的损失得不到赔偿,于2014年6月9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并向亲朋好友借钱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辉县市法院予以查封后,及时为双方释明诉讼风险,告知原告牛小某目前尚在治疗中,如果现在进行审理,最终花费费用无法确定,将承担败诉风险,被告的车辆系运营车辆,予以查封可能产生营运损失。同时,因被告系安阳市人,法官多次电话为原、被告传递意见,原告最终同意先向被告提供目前为止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清单,被告也同意核对清单后愿意先行支付原告现金2.1万元,让原告及时治疗,最终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保全,并待治疗终结后再行起诉,就该案先行撤诉。
6月12日撤诉当日,被告即将2.1万元提交于法庭,法庭在原、被告都在场的情况下交付于原告。双方均表示这将双方的损失减小到最少,不仅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了被告的权益,感谢法院为解决双方纠纷所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