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作为一种常见案件类型数量骤增,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占据了民事案件较大的比例。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处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应注意的几种问题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一、借贷关系的合法性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何界定借贷关系的合法性,主要从借款用途、借款目的、双方意思表示、款项来源等方面进行审查,查明案件事实,即使原、被告双方对借款事实均予认可,若属违法的借贷,法律亦不能保护。
二、借贷关系的利息认定
对利息的审查,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若书面合同上未明确约定,而是口头约定的合法利息,只要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也应予以支持,借款人不予认可的,出借人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利息的,按约定的利息计算逾期利息。
另外,关于利息,很多当事人要求支付至借款全部偿清之日止,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应当支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因为《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已明确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立法的本意来看,已经对违约方进行了处罚,所以如果法院判决利息支付至借款全部偿清之日,是对利息的重复支持,明显不合理。
三、借贷关系的证据表现形式
在证据的形式上,普遍存在不规范性,通常只是简单的借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有的甚至只是证人或者录音。当然,有约定明确的书面合同最好,若只是借据,只要内容清晰、明确,也可以支持。如果仅是录音,要仔细审查,内容是否清楚、事实是否清晰,从而决定是否采信。
四、审查是否存在担保和抵押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逐渐在约定一系列的保证和抵押条款,笔者处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有担保人的较多,抵押的不常见,有也仅仅是房屋和机动车的抵押。对于常见的房屋和机动车抵押,要审查两方面内容,一看权属,所有权是否明确,另一方面看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由此两方面来认定抵押是否有效。
对于担保人,应当就其保证方式、保证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如果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是一般保证,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责任承担。
五、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审查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是为防止出现虚假诉讼,或者一方为帮助另一方恶意逃债而进行串通,虚构借款事实,或者是一方为恶意侵占他人财产,而提起的诉讼,所以必须把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审查清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笔迹鉴定应由原告方申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方认为不是自己亲笔签名时,笔迹鉴定的申请,笔者认为应由原告方提起鉴定申请。因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为原告方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是被告的签名,而不能认为因为被告不认可签名就应当由被告来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