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审理的生命、身体、健康权纠纷或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几乎都会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这种情况反应出人们认识已经到,人的身体是人生活生存的基础固然重要,但是人的精神同样也很重要,甚至有时能起决定作用,其受到损害应引起受害人的重视。现在的案件当事人越来越重视精神方面的损害与赔偿,同时这也是法律意识提升的具体表现。精神健康的人能对家庭、集体和社会现象做出正确的及时的反映,能够判断是与非,能够承担一定的精神压力,他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规范,能够正确处理好个人与家庭、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人的身体是有形的,当其受到不法侵害时,受伤害与否和程度的轻重能用医疗仪器进行诊断和鉴定,法院可根据鉴定结果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判令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精神损害的情况则不同,精神损害是无形的,多数是在身体损害或其它人身权利被侵害之后间接发生的,并且在现有医疗水平上很难进行医学鉴定,加之我国精神损 害赔偿方面的法律不具体不健全,致使难以判决,延长审限,有的甚至病情加重而死亡,或使矛盾激化。那么精神损害对人体有什么影响和特点?如何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法规,都值得我们思考与探索。制定一个客观的易于执行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的法规势在必行。
一方面应根据精神损害的特点,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明确精神损害的界限。明确哪些权利被侵害,侵害人在承担其它法律责任的时候,同时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应局限于公民的人身权受到侵害的范围之内,重点确定在生命健康权上。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赖以生存生活基础,当其受到侵害时,人的精神就会造成直接的损伤。如有的身体和健康被侵害,是不可逆转的终生伤残,以致终生痛苦。而其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可间接地引起精神损害,这种损害大多是可以逆转的,可以通过行政、法律、赔偿等手段消除这种侵害,在消除和赔偿后,可治愈精神上的损伤和获得心理上的满足。知识产权和财产权被侵害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虽然也能引起一定的精神损害,但比起人身权被侵害所造成精神损害就小得多了,而且知识产权是可以转化成量化的财产,其赔偿应是财产。财产得到赔偿后其精神损害也就随之消除了。
另一方面应抛弃传统的经检测诊断进行赔偿的方法,依据案件的性质,侵权人的刑事、民事责任大小来制定法定赔偿标准,这样才能便于操作和执行。如由于肢体伤残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应根据伤残后的医疗等费用的比例制定赔偿标准。制定这样的标准有以下优点:一是可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经审理证实已构成诽谤罪,就应依照诽谤罪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制定赔偿标准,这样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又保护了侵害人的权益。有的人受侵害,但由于心理素质好,承受住了别人承受不住的打击,而照样得到赔偿。这样的标准不是按被害人损害程度赔偿,只是按法定的标准赔偿。如果依据案件的性质,侵权人的刑事、民事责任大小来制定法定赔偿标准,就可以避免赔偿不是由加害人造成的损害的弊端。二是不经诊断即可赔偿,减轻了当事人的精神和经济负担,一定程度上缩短和减轻精神损害。多数受害人到法院起诉的目的是寻求一个公正的判决和相应的赔偿,判决的越快,受害人的精神负担减轻得就越快,精神损伤的恢复就越快。三是不用到大城市的专门医院进行诊断,缩短审限,加快审理速度。四是不用诊断和缩短审限可以减少审判人员和案件当事人的接触机会,可以减少或消除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现象,可以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利于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