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5日,辉县市上八里杨和寺村村民孙某与赵某在辉县市人民法院薄壁法庭的调解下握手言和。
2014年4月18日,孙某一纸诉状将同村村民赵某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孙某称因赵某在其浇地时偷用了本应浇至自家果园的水,于是孙某去赵某家理论此事,后被赵某打伤。
辉县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后,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2013年6月23日下午原告无辜到被告家砸门,并持木棍石头等殴打被告,将被告的左手腕及右腿等处打伤,并将被告家摩托车、木门等物品损坏,本案系由原告引发,并导致被告被打伤,原告是完全过错方,被告并无过错。
经过庭审,法官发现双方分歧虽然很大,但是此类案件最好的结案方式是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这样才能达成良好的社会效果,于是法官耐心对二位进行调解劝说,并多次去到当事人家中。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法官最终看到了双方握手言和的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