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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案件信息录入出现当事人重复情况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4-06-25 10:16:53


    近日,我院发现同一离婚案件,当事人先后起诉,重复立案的情况,需引起我们在今后立案工作中引起注意。之所以出现两案相隔1个半月,当事人重复起诉,是因为我们在立案审查及信息录入方面不认真。

    经分析重复起诉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同一离婚案件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撤诉后6个月内再次起诉的;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2、其他纠纷案件原告撤诉后又重新起诉的。

    3、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不服仲裁先后起诉的。

    4、驳回起诉的案件,在条件成就后,当事人又起诉的。5、一个当事人在我院起诉多起案件的。

    对于以上情况的重复起诉案件,在认真进行审查和信息查询的基础上,应根据具体情形,予以处理:

    1、对于第一种情形,同一离婚案件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撤诉后6个月内再次起诉的;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在6个月后起诉的,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

    2、对于第二种情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对于第三种情形,经审查后属于当事人相同、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诉讼请求的,只是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同的,进行释法,告知后起诉的当事人不予受理,参加已立案案件的诉讼。

    4、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如属于条件成就(原告主体适格、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属于本院管辖的),予以受理。否则,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5、对于一个当事人在我院起诉多起案件的,经审查和信息查询后,属于新案件的,予以受理。不是新案件的,按“一事不再理”不予受理。

    在今后的立案审查及信息录入工作中,一要加强立案审查的力度,尤其是离婚案件,要审查当事人是不是再次起诉,上一次起诉案件的结果,上一次起诉案件的法律文书。对上一次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撤诉的,要审查第二次起诉是否在原判决、调解、撤诉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在6个月之后再次起诉的,予以受理;不到6个月的,告知原告待6个月之后才能起诉。但被告再次起诉离婚的不受6个月的限制。二是要在信息录入时,系统提示当事人重复时,要进行案件查询,甄别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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