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3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盖民房上渣过程中触电身亡的案件。
2012年5月份,原告元某、司某之子元某某在给家里盖房,将上渣工程承包给被告袁某与第三人耿某,并由袁某、耿某提供上渣设备。元某某在施工过程中,意外碰到支胎用的铁顶柱,被带电的铁顶柱击倒。同时,辉县市电业局安装的触电保护器未起到触电保护作用。元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之子元某某在给被告袁某、耿某共同承揽的并在设备存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其行为共同危及元某某,导致元某某意外触电身亡。被告电业管理部门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原告元某某本人也存在疏忽大意过失,自身防范不够,对此次事故亦存有过错。遂判决袁某、耿某连带赔偿元某、司某88138.97元;辉县市电业局赔偿35655.59元,原告返还袁某、耿某提供的相关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