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8日,辉县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撞伤行人的交通事故案件。
2013年4月17日,在辉县市下八里桥北头,被告张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撞伤行人袁某,造成袁某受伤。经鉴定袁某伤残为十级。
辉县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应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由于被告驾驶的车辆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在责任承担上,由机动车一方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划分。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0605.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