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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整治非法集资行为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发布时间:2014-06-26 18:05:38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时有发生,不仅给许多群众造成了经济损害,而且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笔者现列举以下三个案例,一是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5年7月,辉县市吴村镇村民崔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其家中成立“福宝理财中心”, 以高息回报为诱,通过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村民存款,2009年2月至2010年7月期间,非法吸收123名村民存款1860900元,用于自己炒股及开支,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我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是张某某集资诈骗案。张某某系封丘县退休干部, 2008年10月至2009年10月,其以“爱心扶贫”、“兴建老年公寓、投资高速公路”等名义,在辉县市以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欺骗韩某、李某、任某等56人向其集资。张某某收到集资款后,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采取后款补前款及利息的手段,继续扩大集资规模,致使56名被害人集资款818680元无法返还。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其违法所得集资款818680元分别退赔给各被害人。三是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0年6月29日,通过掌握的特定银行账户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2010年12月,马超为了使天德公司能够更大范围地开展吸收公众资金的业务,决定在各地设立分理处,扩大吸收规模。2011年4月28日,马某(已判刑)以其妻子的名义与张某某(已判刑)等人成立河南天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公司),该公司研究决定在辉县市设立投资咨询联络处,授权李某某为辉县市投资咨询联络处主任。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辉县市西环路租赁房屋,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伙同他人擅自成立天德公司辉县市投资咨询联络处,以天德公司的名义,以支付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即投资客户范某某、买某某等112人资金1532万元。通过这些案例笔者试分析非法集资的危害及预防建议。

    一、非法集资的表现及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仅2011年以来,我院就先后审理了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张某某集资诈骗案、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这些案件涉及被害人有几十人到一百多人,被害人经济损失价值少则80多万元,多则上千万元。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首先,非法集资使出资人遭受严重经济损失,非法集资中的违法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任意挥霍、浪费,不仅使出资人投资回报的愿望落空,而且还很难收回资金,甚至血本无归、倾家荡产。

    其次,非法集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涉及人员多、影响范围大。参与集资者不仅有国家工作人员,还有农民.城市低收入居民甚至离退休人员及城市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案件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元,多则数亿元.大量的资金被集资人聚集后占为已有,集一旦资金链断裂则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群体性聚集、哄抢、上访事件,甚至出现暴力讨债、打砸等社会治安问题。因此,非法集资往往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再次,非法集资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管理。非法集资干扰了金融秩序,其游离于正常金融监管之外,极易引发金融风险。

    二、加大惩治和预防非法集资的建议

    一是拓展多种投资渠道。随着居民收人水平的不断提高,结构单一的投资渠道已经无法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创新和完善金融体制, 加大国债、地方债券、国有企业债券等的发行量,满足公民投资需求,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和提高公民的理财能力,挤压非法集资的生存空间,为居民提供更多的期限不同、风险不同、收益不同的,满足社会资金投资要求的投资渠道,投向非法集资资金就会减少。

    二是加强公众的金融风险教育。要开展不同层面、不同侧重点的金融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金融交易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公民理财能力。通过免费提供各种理财咨询和专业讲座及理财互动参与竞赛活动等方式,增强公民理性投资意识和防假识别能力,远离“高额回报、快速致富”而无风险的投资项目。同时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严把广告宣传关,防止非法集资广告危害社会。

  三是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合力预防非法集资。银监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工商局、税务局等各职能部门应加强风险监测,加强协作和配合,形成合力,积极预防非法集资案件。同时要建立健全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日常监测、预警机制和事后的危机处理机制,通过组织和动员群众,早日形成群防群治网络,不能等非法集资演变成群体事件,才纳入政府的视线。

  四是依法严惩非法集资诈骗行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紧密配合,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制裁力度。探索由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查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方式和方法,及时落实查控措施,力求快侦快破,防止由于案件查处时间过长而产生的犯罪分子转移资金或潜逃。检察机关要及时审查和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要按照刑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及时审理,对典型案件要进行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认识非法集资的表现、特征和社会危害,远离非法集资,防范诈骗风险。

    

责任编辑:赵静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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